武汉公积金
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7-06-15 16:57
**章 总则
**条 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贷款。武汉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单位所在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并**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担保。借款人**了组合贷款的,管理中心要成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受益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五)购房首期**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
(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八)**经济适用房以其子女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人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的具结书。
父母子女联名**自住房必须共同签定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簿、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第三章 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品种为:一手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指房屋产权交**)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及房屋总价确定的*高贷款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高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有偿还能力并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管理中心可以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限额标准。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以武汉市政府确定的未达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标准为准。
公积金*高贷款比例和*高贷款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个人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拟定和调整,报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长期限:一手房为30年、二手房为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范围和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范围。**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类型有:
(一)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二手房。
上述各类房屋,必须是开发建设或房屋产权等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项目应进行贷前调查,并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备案手续。
(一)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建设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红线定位册》等建设**齐全;
2、具备房屋销售资格,可以提供《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和集资合作建房批文等**;
3、房屋建设进度达到贷款抵押规定标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借款人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区级以上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房许可证》、《施工核位图》;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区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督修单等有关文件;
3、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工程合同及预算方案;
4、房屋估价报告书。
(三)二手房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估价报告书》。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查;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填写贷款相关资料;
(四)**担保手续;
(五)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归还贷款;
(七)借款人结清贷款,受托银行解除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委托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代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并到出质单位**登记;
(三)以保证人担保的,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值*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二手房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成交价、计税价(三者取低值)的70%。如该房屋尚未**产权证书,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用经认可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本息。
抵(质)押权益自签订抵(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受托银行为实现管理中心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质)押权随之解除,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将抵(质)押物归还借款人,由借款人**抵(质)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将设定的抵(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 贷款抵押房屋**
第二十条 借款人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财产**。在**抵押房屋财产**时应当依照担保法及相关规定,指明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受益人,并享有**金优先请求权。
第八章 贷款归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归还每月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用现金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为准或者工资收入高于*低工资标准但仍属*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退还,也不收取